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及犯罪數(shù)額的計算問題
2022-03-31 12:46:40 來源:紀法實務 作者:admin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職務犯罪中一個兜底性條款,其雖不如貪污、受賄案件常見,但在懲治職務犯罪中同樣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是辦案人員應當掌握的重要罪名。本文將重點研究該罪的認定、犯罪數(shù)額的計算以及與隱瞞境外存款罪并存時的處理等問題。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相關規(guī)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私人所有的房屋、車輛、存款、現(xiàn)金、股票、生活用品等?!爸С觥?,是指各種消費以及其他開支?!俺^合法收入”,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數(shù)額,明顯超過其工資、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依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報酬的數(shù)額。
關于“不能說明”的含義,2003年11月13日發(fā)布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行為人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的認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不能說明”,包括以下情況:1.行為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由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身即為一種推定性犯罪,故其構成要件中的“不能說明”應做廣義理解,不能僅以“說出”為限,應理解為“說出”并經司法機關“查明”。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不愿、不能說明差額部分的情形,也包括其“說明”后被證明是虛假的情形,還應包括監(jiān)察機關及司法機關無法查明差額部分來源的情形,這與立法目的也是相符的。
二、犯罪數(shù)額的計算
就查辦難度來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較貪污賄賂罪為易,但就其犯罪數(shù)額的計算方式來說,則相當煩瑣復雜?!度珖ㄔ簩徖斫洕缸锇讣ぷ髯剷o要》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了“非法所得”的數(shù)額計算方式:《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
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應將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現(xiàn)有財產、全部支出一并計算,再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2.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shù)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能說明其財產、支出與收入之間差額的來源,故監(jiān)察機關應查清其財產、支出和收入的數(shù)額,將各個方面做好歸類,計算公式為犯罪數(shù)額=財產+支出-收入(合法收入+非法收入)。
筆者認為,在犯罪數(shù)額的計算中,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不能遺漏財產、支出和收入;二是不能對同一項目重復計算。前者可以通過列舉方法盡量補齊,后者在實務工作中,主要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財產與支出的重復計算問題
例如,某國家工作人員于2019年花費50萬元購入一房產,我們在統(tǒng)計該行為時,如已將該房產計入財產,則不能再將該50萬元計入支出;如已將該50萬元計入支出,則不能再將該房產計入財產,否則其將被重復計算,出現(xiàn)犯罪數(shù)額變大的現(xiàn)象。辦案人員應當事先做好財產、支出、收入的歸納工作,一個項目只能歸為一類。
為避免混淆,筆者認為,財產類應以銀行存款和現(xiàn)金為主,包括債權、債務情況;支出類應以實際支出為主,包括房、車、子女教育等大額支出,以及所投資的股票、基金、債券以及日常消費支出等;收入部分應以工資、獎金、津貼、稿酬等可以計算的為主,包括他人的合法贈與與非法給予。
(二)利息部分計入犯罪數(shù)額問題
例如,經調查,查明某國家工作人員有銀行存款100萬元無法說明來源,該款項系2年前開戶存入95萬元,2年的利息為5萬元;如果我們直接將該100萬元計入財產,則會造成差額部分計算不實,正確的做法是:分清銀行存款中的本金與利息,本金部分計入財產數(shù)額,利息部分計入收入數(shù)額。
如國家工作人員不能說明的差額系以銀行存款形式體現(xiàn),則應盡量查清該存款的存入時間以便計算利息,其犯罪數(shù)額應為本金。另外,對本金和利息部分的收繳依據(jù)是不同的,對本金應作為贓款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予以收繳,對利息部分則應作為非法所得按《刑法》第六十四條予以收繳。
股票、債券等理財型產品的利潤處理方式同上。
(三)消費性支出與其他支出重合問題
在計算支出時,對國家工作人員除房、車、投資等大額支出以外的日常支出,在無法準確認定數(shù)額時,應以其所在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居民消費性支出數(shù)據(jù)作為標準,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居民消費性支出到底包括哪些方面?
居民消費性支出,是指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著、居住、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yī)療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娛樂服務、其他商品和服務八大類。
辦案人員在統(tǒng)計用于日常生活的支出時,如該部分可被居民消費性支出所涵蓋,則不能再重復計算。如,在“趙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中,該案二審判決將趙某在贍養(yǎng)老人方面的支出6萬元認定為符合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的范疇,將該6萬元扣減。
辦案人員在計算支出時,應根據(jù)支出原因及數(shù)額準確歸類,以免出現(xiàn)差額部分計算失誤的問題。
三、與隱瞞境外存款罪并存時的處理
職務犯罪中,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懲罰的是行為人不說明財產來源的行為之外,《刑法》還對隱瞞境外存款的行為進行了規(guī)制。該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數(shù)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那么,在行為人既有巨額財產無法說明的行為又有隱瞞境外存款的行為時,該如何處理呢?
筆者認為,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涉及兩種不同的行為,系兩個不同的罪名。前者針對的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說明財產差額的行為,后者則針對的是國家工作人員隱瞞擁有境外存款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這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不論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合法收入或是違法所得,還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抑或是托人輾轉存在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其隱瞞該部分存款的,應以隱瞞境外存款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既隱瞞了境外存款,又無法說出該款項的具體來源的,則應予以二罪并罰,詳見“徐某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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