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的間接損失問題
2015-08-23 23:57:16 來源:http://www.keytofluid.cn/ 作者:admin間接損失是違法行為對處于增值狀態(tài)中的財產損害的結果。處于增殖狀態(tài)的財物是指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生產、經營資料的面目出現的財物沒有處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財物不會發(fā)生增值。這種增值是怎樣產生的呢?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告訴我們,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并不創(chuàng)造價值。同樣,處于增值狀態(tài)的財物本身也并不會增值。增值狀態(tài)的財物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只把原有搜集人轉移到生產、經營的成果當中。創(chuàng)造增值的是人,是與該財物結成一定的生產、經營關系的創(chuàng)造的。因此,間接損失產生機制,是不法行為破壞了生產者、經營者與作為生產、經營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這一生產、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對財物損害間接損失的賠償,不是對該財物價值損失的賠償,而對該財物的所有者利用該財物在經營中應創(chuàng)造出因遭受損害而未創(chuàng)造出的新價值這種損失的賠償。對間接的賠償,賠償的是人的損失,而不是物的損失。
侵害財產間接損失賠償適用的場合,原則上應當是有間接損失就應當賠償。有人認為,我國《民法通同》第117條第3款規(guī)定的對“其他重大損失”才能予以賠償,是指對重大的間接損失才應當予以賠償,對一般的間接損失,不予賠償。這樣解釋并不正確。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全部的賠償原則,如果對一般的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就違背了全部賠償原則,也違背了損害賠償的填補損害性質,對受害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具體適用的場合,既包括侵占財產,了包括損壞財產;既包括侵害生產經營中的財產,也包括侵害未處于生產、經營狀態(tài)但可在應用于生產、經營產生利潤的財產;既包括侵害種類物,也包括侵害特定物,因此,適用財產間接損失賠償,并不絕對在于侵權行為的方式和侵害對象的種類,而是在于侵害的對象因侵權行為而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喪失。只有掌握這一最基本的標準,才能準確地確定間接損失賠償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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