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違法轉租與不當得利問題
2015-07-25 09:41:34 來源:http://www.keytofluid.cn/ 作者:admin違法轉租中,出租人得否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取決于是否存在應收不當的立法調整的財產損益變動關系,應就轉租人或次承租人是否受有與出租人利益歸屬內容不符的利益并致出租人受損失,以及其對利益保有,有無根據判斷。學說上有肯定、否定說。在德國法上,多數人采肯定說見解,認為違法轉租而受有利益,是侵害租賃物所有人(出租人)之排他性權利,其致出租人之損害,系倘承租人欲為轉租時,出租人勢將提高其租金。承租人未先請求出租人為轉租之承諾,致其未能獲得租金之提高,至于出租人對于租賃物得否使用收益,在所不問,蓋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基本功能不在于填補損害,而在于使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也。
否定說,理由有二:(1)出租人與承租人有租賃契約關系存在,承租人支付對價而為使用收益,出租人對租賃物已無使用收益的權能,故承租人因違法轉租而受利益,并未致出租人受損害,若肯定不當得利請求權,將使其獲得雙重利益。(2)違法轉租所涉及的不是權益歸屬,而是租賃契約的問題,承租人未得出租人承諾而轉租,而違反不得轉租的約定而為轉租時,應在租賃契約上,求其解決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以資救濟。對于否定說,筆者以為承租人通過租賃物合同,雖然取得了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全能,但是這種使用、收益權,與物權法上的用益物權有一定的區(qū)別。用益物權包括了對物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權能,而且用益物權人得以自己的意思支配,不需要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意思和行為的介入;而承租人對物的使用收益雖然也是對物的直接支配,但是這請求以出租人交付租賃物、修繕租賃物為前提的,而且出租人還要保持租賃物適于使用、收益的狀態(tài),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直接支配是以出租人積極履行義務來保障的,租賃權的行使和實現(xiàn)要受到出租人意思和行為的介入。而用益物權作為物權的一種,用益物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包括物的所有權人,僅負有不妨礙用益物權人對物的使用、收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也就是說用益物權人僅憑自己的意思就可以支配物,無需他人甚至是所有權人的介入,所以租賃權是不同于用益物權的。用益物權的客體則是用益物本身,租賃權的客體不是租賃物本身而是一種給付行為,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過程,實際上是對出租人保持給付行為的過程。租賃權并沒有像用益物權那樣成為一項獨立于標的物所有權的完整的財產權利,承租人的用益物權受合同目的的嚴格限制,超出合同范圍出租人就無給付的義務,所以出租人違反約定的方法使用收益,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不僅屬于合同義務的違反而且也構成對出租人權益內容的侵犯。豖因此,本為采鄭玉波先生的觀點,當出租人違法轉租時,在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以前,用于承租人享有租賃權,而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之權乃基于承租人的租賃權而發(fā)生,從而次承租人之行為在承租人有租賃權期間并非不法,次承租人得地位,相當于承租人的占有輔助人。豗所以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用使用有合法的依據,且出租人由于租賃合同喪失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因承租人的轉租人行為并沒有受有損害。
而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行為屬于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出租人完全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再承認出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出租人就有雙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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