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經營者聘用的職工工傷保險由被掛靠單位承擔
2020-01-15 17:38:09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作者:admin裁判要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案中,根據《車輛掛靠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張安軍是在掛靠于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的渝A×××××/渝A×××××號車從事貨物運輸過程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傷亡,其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雖然被上訴人張定元未能舉示證據證明張安軍與上訴人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將掛靠經營中所聘用人員發(fā)生工傷的,視為擬制勞動關系,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故上訴人稱與張安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時上訴人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也未舉示張安軍駕駛渝A×××××/渝A×××××號車非因工作原因擅自駕駛的相關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萬盛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渝01行終629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盛區(qū)萬東北路46號。
法定代表人周孝林,經理。
委托代理人譚進,重慶周立太(萬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常秀英,重慶周立太(萬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新田路27號。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局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qū)春華大道99號。
法定代表人陳元春,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芩伶,該單位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譚耀庭,該單位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張定元,男,1946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洪勇,重慶高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訴被上訴人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萬盛人社局)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渝A×××××/渝A×××××號車系個人將該車掛靠在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經營。2017年7月11日,張安軍駕駛渝A×××××/渝A×××××號車由重慶往湖南方向行駛,6時23分許,車輛行駛至高速公路××城方向××(××服務區(qū)××道)××路,車輛與匝道左側護欄發(fā)生碰撞后側翻于綠化帶內,造成渝A×××××/渝A×××××號車駕駛員張安軍當場死亡,公路路產受損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8月24日,經重慶市交通
2018年11月15日,張安軍的父親即本案的第三人張定元以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為用人單位,就此次受傷事宜向萬盛人社局提起
一審法院認為,《
市人社局作為萬盛人社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具有作出復議決定的法定職責。在復議程序中,市人社局依法履行了復議審查職責,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維持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萬盛人社局作出的萬盛經開人社傷險認字[2019]2號《認定
上訴人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1、張安軍是車輛實際車主張威、張亮聘請的駕駛員,與上訴人
被上訴人萬盛人社局、市人社局及張定元未在二審法定期間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上訴人萬盛人社局在一審程序中提交并當庭舉示以下證據:
1.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民事訴狀、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8)渝0113民初3842民事裁定書、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開庭筆錄;
4.
5.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
6.關于張定元申請張安軍
7.
8.
9.
10.認定
被上訴人市人社局在一審程序中提交并當庭舉示以下證據:
1.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向本機關提交的《
2.《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被上訴人張定元未在一審法定期間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
上訴人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未在一審法定期間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一審法院對證據確認如下:
萬盛人社局、市人社局所舉示的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予以采信。
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已依法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本院對證據的認定意見與一審法院相同。本院所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異。
本院認為:根據《
根據《
另,市人社局受理上訴人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后,經調查取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2019]34號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判決駁回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重慶鑫騎物流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鄒萍
審 判 員王蓓
審 判 員吳賢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鄒文立
書 記 員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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