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中當事人的舉證
2018-12-07 11:44:32 來源:http://www.keytofluid.cn 作者:admin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如下:
一、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1、損害結果的舉證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發(fā)機動車一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的舉證包括治療的相關材料、鑒定材料、各類票據等。
(1)人身受損的,提交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鑒定部門出具的法醫(yī)鑒定報告、醫(yī)療費發(fā)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含傷者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fā)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含護理人員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fā)工資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yǎng)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fā)票等。
(2)財物受損的,提交財物損失的評估報告,維修發(fā)票。
(3)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2、因果關系舉證因果關系是對損害賠償的客觀依據,也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僅僅有損害結果,與機動車一方無因果關系,是無法讓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因此應舉證證明機動車一方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3、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公安機關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
(6)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系的證明, 如行駛證、 駕駛證等。身份關系的舉證對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繼承人有權利訴訟。身份關系的舉證主要集中在繼承人身份的確定上。
二、機動車一方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對抗辯事由的舉證上,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
1、不可抗力。
《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機動車一方不僅應該證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自己沒有過錯。
2、受害者的過錯。
按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主觀上的過錯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事故是受害者自己故意造成的, 機動車一方無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機動車一方應是能夠免除責任的。《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如果在此情況下仍要求機動車一方賠償,是顯失公平的。當然如果其中有受害者的故意,機動車一方自己也有過失,機動車一方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受害者有過失,則會發(fā)生過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過失相抵是各國普遍采用的原則,如日本,“現(xiàn)行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guī)定:損害之發(fā)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④。過失相抵是根據受害者的過失大小來確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份額, 是為貫徹公平理念,合理分擔責任。避免將自己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后果轉嫁給他人。因為在受害人有過失時,如果仍然要求車輛所有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是顯失公平的。另外,將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也實際上會發(fā)生考慮受害人的過失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法律后果。《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已經采取必要處置之措施,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已直接就此做了規(guī)定。
3、第三者的過錯。
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機動車一方對事故的發(fā)生無任何過錯,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賠償。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有第三人承擔責任,機動車是應該免責的。但如果此時第三人無賠償能力,如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承擔責任,則導致受害者的損失實際無法得到落實,而此時相對來講,由于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經濟條件較好,賠償能力較強,并且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因此讓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對受害者更為有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確定責任主體時,應考慮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在第三人無能力賠償時,讓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墊付責任,在墊付之后,再由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向第三者追償。從而體現(xiàn)對受害者的保護。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舉證第三者的過失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第三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機動車一方應該是能夠相應減輕責任的。如: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機車一方緊急避險導致交通事故,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如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緊急避險完全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無任何過錯,則機動車一方不應該承擔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緊急避險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僅僅存在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亦相應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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