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勢變更解除是否屬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2019-07-12 11:36:12 來源:http://www.keytofluid.cn 作者:admin一、因情勢變更解除合同是屬于法定解除嗎
是的,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 失,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情勢變更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權,只要出現情勢變更的情形法律允許一方解除合同。
因情勢變更解除合同是屬于法定解除嗎
二、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須有不屬于不可抗力又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
“情勢”即作為合同基礎或者環(huán)境的一切客觀事實,“情勢變更”即合同基礎或環(huán)境在客觀上的異常變動,對此,應作如下理解:
1、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發(fā)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或者難以履行的,用不著適用情勢變更制度,債務人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條全部或者部分免除違約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一方給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原因在于,合同是當事人進行未來計劃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正常的商業(yè)風險予以分配。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應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
3、合同賴以訂立的客觀情勢之變動須達到異常的程度。
可分為兩類:
(1)等價關系的嚴重破壞。普通的貨幣貶值、原材料價格的一般波動、一般是從供求變化都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因而不屬于情勢變更。
(2)能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勢變動,如政府經濟正常變動,提供勞務合同的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三、情勢變更的發(fā)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
1、如果情勢的變更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則發(fā)生表明該當事人具有過錯,自應遭受其損失,沒有特殊保護的必要,其不得主張情勢變更。該方當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一方延遲履行期間發(fā)生情勢變更的,遲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勢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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